陽光計劃
目的: 透過定期監察(班主任老師、領袖生正副隊長及訓導老師),取消已記錄之缺點,從而鼓勵學生改善自己不良習慣。
範圍: 可豁免之缺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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遲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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曠課 (因不準時辦理請假手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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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服儀容
遲到
同學因累積三次遲到(豁免懲罰後)而受缺點處分,若往後連續十四天上課日均準時回校,經訓導組老師核實後,可豁免該缺點記錄。
曠課 (因不準時辦理請假手續)
同學不準時辦理請假手續而導致缺點處分,若往後十四天上課日均準時辦理請假手續,經訓導組老師核實後,可豁免該缺點記錄。
校服儀容
同學因校服儀容問題而受缺點處分,若往後連續十四天上課日向所屬級別領袖生副隊長覆檢,經訓導組老師核實後,可豁免該缺點記錄。
守時計劃 - 訓導組
目的 : 藉此計劃幫助同學改善遲到的問題
豁免程序:
一、 請核對『遲到豁免日期對換表』以核實該次遲到可否豁免懲罰
連續兩次遲到必須相隔十四天上課日子或以上才可申請豁免懲罰
例: 學生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遲到(時間之限制請參考備註),而他上一次之遲到紀錄為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或以前,是次紀錄將獲准豁免懲罰。若他上一次之遲到紀錄為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或以後,該次遲到將不獲豁免。
二、 若同學的首次遲到是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或以後,是次紀錄將獲准豁免懲罰。
三、 若該次遲到可獲豁免懲罰,請同學於限期帶同學生手冊向詢問處盧芷晴小姐申請豁免。
限期:由遲到當天至下星期二
例: 學生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第一次遲到(不獲豁免),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(星期三)第二次遲到(根據『遲到豁免日期對換表』是次遲到可獲豁免懲罰),該同學需於下星期二(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)或以前帶同學生手冊到詢問處向盧芷晴小姐申請豁免懲罰,逾時將不接受申請。
備註: 早上: 八時四十分或以前 下午:二時二十分或以前